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公司经营 >

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www.zbxggc.com 2025-09-08 公司经营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4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进步实践的需要,我会拟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实行。

二○○八年11月11日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进步实践的需要,依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实行。

公司经营咨询
公司经营律师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